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眉府发〔2011〕44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眉山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设计、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采取点、线、面等多种形式,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建成绿量较大、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达到处处见绿、城在绿中的生态园林城市。建立责任明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体系。
第四条眉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各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划定。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规划的意见。
园林绿化工程应根据绿化用地指标按美化、绿化的要求进行园林绿化专项设计(包括绿化方案和施工图)。园林绿化专项设计应细化到乔、灌木具体品种、规格、数量等。
园林绿化专项设计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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