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淮北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我市禁放区为东外环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202省道(濉河路)以东、五宋路以北区域范围,以及淮北经济开发区、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濉溪经济开发区、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凤凰山(食品)经济开发区、杜集经济开发区、烈山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6.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7.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8.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9.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第五条重污染天气下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情况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重新确定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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