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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保监消保〔2017〕265号【发布日期】

2017-10-23【生效日期】

2017-10-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消保〔2017〕26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以下简称《办法》),人身保险公司销售《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保险产品,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现就有关录音录像业务规范通知如下:

一、录制时点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销售过程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含电子化投保单)时统一集中录制《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内容,并由录制系统自动记录本次录音录像发生的时间。

二、明确提示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后,应明确提示投保人“此次录音录像过程对于今后您维护权益非常关键,请您认真阅读您签署文件的具体内容,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如果销售人员向您作出任何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建议您与销售人员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若消费者不同意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能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渠道销售保险产品。

三、明示身份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的有效身份证明,一般包括身份证件、工作证件或执业证件,同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明确告知本人所属机构的规范简称。

四、录制要求

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及投保人作出明确肯定答复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应同框展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投保相关文件资料名称、投保人的签名及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等内容,应在录像中清晰可辨。

五、文件制作

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按保单逐份录制,每份保单的录音录像应一次性录制完成并生成独立的录音录像文件。对同一投保人同时销售多份保单的,可一次性录制完成并生成一份录音录像文件,相同用语可以只录制一次,但应确保每份保单的录音录像内容均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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