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管理办法
(2008-12-1216:20:48)转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建设与管理,确保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驾驶资格考试以及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场所。
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不影响驾驶人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驾驶人考试场可以对外提供考前适应性训练服务。
第三条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需求,建有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驾驶人考试场,以满足社会学驾人员的考试需求。
第四条驾驶人考试场实行等级资质管理,分
一、二两个等级。一级驾驶人考试场承担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以及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车型的驾驶人考试业务。二级驾驶人考试场承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车型的驾驶人考试业务。
对条件具备的二级驾驶人考试场,根据便民利民实际需求,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承担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等车型的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五条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有一级驾驶人考试场,县(市、区)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有二级驾驶人考试场。
第六条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利用已获得考试场资格认定合格证书的社会驾驶人培训场所,承担相应车型和科目的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七条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驾驶人考试场的建设规划、验收审批和监督管理。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驾驶人考试场的承建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场达标条件
第八条占地面积和建筑使用面积。一级驾驶人考试场占地面积应不小于100亩,建筑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二级驾驶人考试场占地面积应满足驾驶人考试科目设置要求,建筑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
第九条考试科目基础设施。各驾驶人考试场,均应根据所承担驾驶人考试任务,建有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所确定标准的,适应辖区驾驶人考试实际需求的科目一室内考试场及相关配套设施,科目二桩考场地和场内路考项目,科目三考试路段、考试项目和道路标志、标线、标牌。
第十条考试设备。各驾驶人考试场,均应根据所承担的驾驶人考试任务,配齐适应辖区驾驶人考试实际需求的、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所确定标准的科目一考试计算机控制系统和各考位操作部件,配齐科目二考试计算机桩考系统以及牵引车或三轮汽车、摩托车科目二桩考设施。一级驾驶人考试场还应配有科目二计算机路考系统。科目
一、二考试计算机控制系统应与全国驾驶证管理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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