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何去何从。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将非司法工作人员引入司法审判中,把审判权力分享给社会公众,作为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将审判的权力给予社会公众,是政治民主化的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但是人民陪审制在实行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产生了废除人民陪审制的呼声。如何正确的分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是非功过”,还得先从其发展历程中入手。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清朝末年,学习西方的制度成为一种蔚然之风,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朝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在我国,陪审制度最早见于沈家本在1906年所主持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并且在《大清行使民事诉讼法》中国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但是由于该法遭到顽固派的抵制,此法在大清并没有实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在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和共产党都颁布了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范。中华民国时期的1929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根据此法,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施行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制度,规定陪审官资格是25岁以上的国民党党员。在次时期,共产党政权在根据地也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陪审制度。如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由各界派代表参加陪审。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2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在抗日战争期间,各革命根据地对陪审制度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都实行陪审制。
新中国成立以后,陪审制度的发展并没有进入正常的发展轨道,而是在曲折中前进。在这一时期,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1)辉煌阶段。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陪审制度。1954年宪法将其确认为一项宪法制度,其第7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其确认为一项司法原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56年司法部作出《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的指示》,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保障,使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在50年代进入了辉煌时期。(2)重创阶段。在大跃进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人员代替法官办案,司法制度受到冲击和破坏,陪审制度也被破坏殆尽,如1975年《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3)重建阶段。改革开放的实行推动了中国司法制度的恢复和发展,陪审制度得以重建。同年通过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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