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12.16
长沙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
为全面落实河长湖长工作责任制,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长办〔2017〕25号)、《关于在全市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长办〔2018〕33号)和《长沙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第一条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各区县(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
二、考核原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日常考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佐证材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科学考核,效果明显。
(一)注重治理效果。确保河流(湖泊)跨行政区域交界断面、主要支流入河(湖)口水质达标。
(二)注重管护效果。实现河流(湖泊)管护全覆盖,水中无影响水生态的杂草,水面无漂浮废弃物、动物尸体,河(湖)堤(岸)无成堆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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