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12.16
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镇级河长督察、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镇级河长督察。由镇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村级河长和包村副河长履职情况的督察。督察情况报通报村级河长和副河长并备案留存。
(二)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各村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沟河塘管理保护职责情况的督察。督察情况报镇河长办备案。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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