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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据此,在审判工作如何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心必须加以研究和切实解决的重大问题。[关键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所谓法律的社会效果,是指社会大众依据社会发展的现状对司法活动的一种主流评价,是公众从传统道德、文化、审美情趣、观念等社会生活的各个范畴对司法活动所作的主导性评判,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法律作用于整个社会关系的过程得到社会大众的肯定。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律效果就不可能有社会效果,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社会效果是建立在法律效果基础之上的,但是有了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就有社会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两个效果”统一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如何正确理解并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大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应当把握好以下六点:

一、调解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

法院是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屏障,法官直接接触各种社会矛盾,直接面对各个利益主体,社会矛盾各个方面,不能仅仅站在纠纷裁判者的角度看问题,而应该经常作一些换位思考,不断检视审判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通过对案件裁决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充分衡量,才能充分考虑并解决其中存在的民生、民权、民意问题,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司法的需求。调解作为定纷止争的一种方式,对于维护邻里和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诉讼调解有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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