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依据《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54号)的有关规定和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机构为各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各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规划课题立项和管理;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本辖区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规划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各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科研院所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
第四条省规划课题的立项、过程指导与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都要逐级进行。
第五条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建立专家库,成立学科专家组,聘请专家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和结题进行评审,对研究过程提供学术咨询与指导。
第三章课题类别和选题第六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同时设立牵动计划项目,牵动计划项目设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省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涉及个别比较重要或相对薄弱的领域、学科,在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资助下,可采取设置专项课题的形式单独立项。
重大课题一般以黑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课题研究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等具有重大促进和推动作用。
重点课题一般是课题指南重点引导的,课题研究要对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价值。
规划课题一般是符合课题指南要求,与自身教育教学实践相结合,适应教育科学发展需要,预期成果明确的课题。
青年专项课题专门用于支持3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研人员申报。
第七条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以指导实践和服务决策的应用研究为主,注重基础理论创新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鼓励团队协作研究,支持以成果开发、推广为目的研究,力求选题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申报
第八条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我国公民权,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教育行政机构及其直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2.能够参与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组织、实施课题研究的能力。
3.没有以主持人身份承担的在研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以第
一、第二课题组成员身份参与的相似研究内容课题;在上个五年规划期间无课题无故流失记录;在省其他机构或组织没有主持的在研同类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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