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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竞争性选拔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第五章财政管理

第六章民族关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大庸市、桑植县、龙山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吉首市。

第三条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文明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的公民应当超过半数。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土家族和苗族的人员,逐步做到超过半数。

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

第十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市和乡、民族乡、镇的政权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十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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