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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的信用理论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研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等关键问题。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分析,揭示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在企业自身信用缺失、法律政策、信用担保体系、信用评价体系及银行等方面存在若干问题,在借鉴国外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在思想观念、立法、政策建设、信息担保体系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奖惩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及企业自身等方面提出对策。

1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1.1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缺失问题

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违约、欠款赖账、逃债、逃税、骗税、恶意透支问题严重。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观上的原因是我国没有能够把传统的信用文化融合到现代市场经济中来,西方的信用文化与我国传统信用文化冲突与整合中,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没有广泛树立。微观上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小企业的自身因素导致的:首先,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弱,往往无法达到银行所要求的贷款担保条件。其次企业本身在技术、管理和人才上通常并无特殊优势,经营效益不高,企业的信用水平也就难以提高。再次,营运能力较低。流动资金周转慢表明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率低,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导致了我国中小企业整体信用水平不高。最后,发展能力与发展潜力较差。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净资产增长速度较慢和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水平较低,创新能力不高。

1.2政策、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策层面上表现为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国家或省级政府在资金、项目上的扶持。调查显示:具有国家扶持项目的中小企业仅有7.3%,具有省级扶持项目的10.5%,说明中小企业得到政府扶持的力度远远不够。

(2)法律层面上,中小企业信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性法律还没有制定。如目前我国除《担保法》和新近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外,尚没有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关于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等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而且《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也与信用担保的实际相冲突或不适合,如《担保法》中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但商业银行尚无一例外地要求担保机构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而使担保机构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此外,对于担保机构的风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等也尚无明确规定,这些都不利于担保机构的稳健发展。国家发布的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也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还有在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1)担保机构规模和数量有限、管理体制不统一。目前我国担保机构的90%以上是由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它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支柱。受地方政府财力限制,各地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过小。据有关数据显示,90.9%的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在3000万以下,与中小企业实际贷款担保要求差距较大。在数量上担保机构分布也有限,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提供担保的户数仅为中小企业总数的13%左右。另外,各地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不统一,有的是政府,更多的是相关部门如经贸委、财政局、乡镇企业局、工商联等。各机构的章程、担保办法和管理体制也各不相同,从而影响了其运营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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