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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三定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教财〔2003〕17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省各高等院校、省直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规范学校因退学等发生的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

附件: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规范学校因学生退学等发生的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公助二级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及学历文凭试点院校

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段退费)学校以及中等职业教育段以上(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等参照此规定执行。


(未完,全文共1379字,当前显示4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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