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5年3月20日
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灭火以及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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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协助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建设,承担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街道)专职从事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进行法人登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建设,按照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3辆消防车,不少于24名政府专职消防员。
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2辆消防车,不少于16名政府专职消防员。
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1辆消防车,不少于5名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十条
在现有消防队有效保护范围外的下列区域或者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10万以上的镇,应当建立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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