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
祁阳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灭火以及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县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督导。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建设,承担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街道)专职从事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按照规模建设专职消防队站。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依法报当地县公安消防大队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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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有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当经负责验收的县公安消防大队同意。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义务协助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等辅助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额方案由机构编制部门与县公安消防大队协商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或用人单位组织招聘,骨干人员可以采取根据当地实际纳入事业编制,专职消防队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劳动用工方式进行招聘。招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祁阳县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录用办法》,参照地方招收公务员的方式进行,从体能、面试和政审各个方面把关,新队员进队后,由消防大队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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