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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声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利用电子激发气体,能够产生爆炸声响和闪光的电子礼炮的燃放参照烟花爆竹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白塔区管理范围,文圣区庆阳街道、新城街道管理范围、东京陵街道社区管理范围,太子河区社区管理范围,宏伟区街道管理范围为烟花爆竹限制区。限制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日期间,允许按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制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活动。弓长岭区、辽阳县和灯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烟花爆竹限制区。

第五条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维持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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