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最终稿 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发布单位】
8040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9-11-30【生效日期】
2000-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1999年8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在道路上行驶和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和燃烧系统蒸发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含改装、组装)、销售、使用、维修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和销售机动车燃料,以及从事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
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生产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的单位,应当将排气污染物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标准,并配备排气污染物检测仪器设备。生产的机动车和车用发动机的排气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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