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储备土地的登记发证行为,促进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条【管理部门】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的储备土地由昆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证书;其他县(市)区的储备土地由相应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证书。
第四条【土地证书】
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
以储备土地为对象的土地证书不再另行印制,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以下规定填写:
(一)土地使用权人一栏,填写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名称;
(二)使用权类型一栏,填写政府储备;
(三)地类(用途)一栏,填写储备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
(四)终止日期填写为五年;
(五)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六)记事栏填写:
一、该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抵押;
二、未经依法供地程序,不得办理出让手续。
(七)证书附图可使用宗地图或勘测定界图;
(八)其余未明确内容暂不填写。
第五条【储备土地初始登记要件】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办法办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时,应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要件: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二)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三)勘测定界成果或宗地测量成果(原件);
(四)地籍调查表(原件);
(五)土地储备机构法人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土地储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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