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以及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从根本上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将关口前移,以事前监督为主,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帮助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廉政谈话制度是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廉政建设、司法公正为主要内容,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分工和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提醒、警示和告诫的一项监督制度。
第四条廉政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在一定范围内保密。
第五条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都应当模范遵守党的政纪,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自觉接受教育、批评和监督,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教育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审判职称晋升时,要进行教育谈话;在廉政方面,要肯定成绩,提出新的要求;
(二)当事人反映强烈、有投诉举报信,或反映虽不强烈,但反映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于作风问题的,要进行提醒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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