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xx财政局党员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x财党组〔201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对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高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各财政所所有党员干部。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事求是、坦诚相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依靠群众、注重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党员干部廉政谈话主要有四种形式:
(一)与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廉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
(三)提醒谈话;
(四)诫勉谈话。
第五条与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廉政谈话,是指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共同商讨、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的建设性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工作部署、各项决定的情况;
(二)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组织本单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三)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班子参加党组织生活,特别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四)科室、单位承担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
第六条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提拔和工作岗位变动的党员干部进行的在新的岗位上廉洁自律的要求性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的分析、认识和贯彻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自我评价;
(二)被谈话人对在新岗位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打算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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