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照规定指标进行的绿化建设。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按照规定应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规划、建设、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
(二)配套绿化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旧城改造不低于25%。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小区绿地。
(三)占地80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4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新建企业不低于40%,并按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其他单位不低于30%。
(六)城市道路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为。城市景观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第七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费用必须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0.5%以上;居住区内绿地建设经费纳入住宅建设成本;道路绿化经费,应列入道路建设总投资;污染工厂外或工业区外的防护林建设费用,应由污染厂或工业区承担;地区综合开发或批租应将绿地建设纳入开发范围,批租收入中应按比例划拨资金用于绿化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一)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二)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未完,全文共3036字,当前显示100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