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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元以上44.28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

(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第九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缓,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主城区外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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