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责任追究,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对信访工作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领导班子、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以及重要领导责任者,实施责任追究。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的;
(三)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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