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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

台山市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

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扶贫办•关于印发†江门市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扶字„2016‟12号)“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补范围

(一)金融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向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分行申请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限期3年,贷款金额5万元,贷款利息由扶贫专项资金进行贴息。

(二)产业扶贫以奖代补。建档立卡贫困户先自行发展生产,政府按贫困户所种养的品种和数量进行以奖代补。

(三)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鼓励贫困户有劳动力人员多学技能,政府按贫困户实际务工收入的6%-8%进行奖补;无法核查、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贫困户(如零散杂工、小摊摆卖蔬菜瓜果等),按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进行奖补,每

-12.以奖代补。坚持“先干后补”原则,对自愿参与扶贫产业开发的贫困户,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按项目规模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二)奖补对象

建档立卡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16—60岁之间有劳动力)的家庭。

(三)奖补标准

完成以下种植养殖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以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贴。

1.种植项目“奖补”标准

(1)种植水稻1亩以上且长势良好的,每亩奖补1200元;

(2)种植甘蔗1亩及以上且长势良好的,每亩奖补800元;

(3)种植花生1亩及以上且长势良好的,每亩奖补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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