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
台山市2016-2018年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台山市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2016-2018年)》(台发„2016‟9号)有关规定,并参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和《江门市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管理办法》(江扶字„2016‟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我市财政专项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江门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帮扶对象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持资金:一是上级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三是结对帮扶单位筹集的帮扶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扶贫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实行镇级报账制,帮扶资金根据各镇(街,下同)列入重点帮扶的贫困人口数平均分配,由各镇统筹安排。
(二)压实责任,镇级统筹。镇政府、街道办是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上级及本级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脱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专款专用,重点优先。项目资金必须根据我市新时期精准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市精准扶贫工作,优先用于确保全市城乡贫困家庭943户2879人的脱贫工作。重点用于帮扶贫困户产业、助学、助医、转移就业、金融扶贫、电商扶贫、慰问等帮扶贫困户措施落实支出。2016-2018年每年安排200万元,三年共600万元,用于解决我市相对落后老区村饮水安全、村道硬底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
(四)结合实际,确保效果。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市新时期精准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户一策”等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幸福村居建设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建立健全市统筹、镇负总责、镇扶贫办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市扶贫办负责本级和上级精准扶贫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参与制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做好各镇资金项目的备案。
第六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总体方案、工作目标、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和上级扶贫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审计部门对精准扶贫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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