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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摘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责任主体,从工程设计、招投标、承发包、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一)工程基本情况(略)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略)

(三)现场勘验情况(略)

(四)工程承揽情况

2013年,杨某为进入某集团一建公司工作,经某集团一建公司副总经理杜某介绍,结识和创分公司副经理赵某。赵某承诺杨某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2014年3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某与某集团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某集团一建公司工程中标后,6月30日,杨某以其妻子王某(非某集团一建公司员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与某集团一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并签署了王某名字。7月6日,杨某雇用非某集团一建公司员工李某承担该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某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8月1日,某集团一建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给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未给付其任何劳动报酬。某集团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账户,由杨某个人支配使用。事故发生后,某集团一建公司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某的《内部承包合同》,与杨某本人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调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经查,某集团一建公司及其和创分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年收取管理费用1000余万元。

根据对相关人员调查情况及上述认定的事实,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在该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某集团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某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略)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开展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臵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照《施工组织设计》和《钢筋施工方案》的要求,对现场筏板基础钢筋体系的施工情况开展了全面分析,确定该起事故的技术原因为: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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