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村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3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21号)、《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青政办发〔2005〕51号)、《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南政发〔2008〕27号)要求,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着力保证食品安全质量,大村镇人民政府与特签订二0一0年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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