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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地税合并风险提示

国地税分家背景及合并趋势

一、国地税分家背景

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国有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和产品税、所得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和地税是1994年7月1日正式分开的。

在国地税分家之前,中国政府从上到下只有一套税务机构。中央税收主要靠地方税务局征收。1993年10月17日,国家体改委宏观司提交给国务院一份“关于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和加强操作方案准备工作”的建议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此番财税体制改革通过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保持稳定的税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蚀,改变中央向地方要钱的被动局面。”之前的“大连会议”文件中也提出,有必要设立中央、地方两套征管机构,必须改变中央收入一定程度上依靠地方税务局的局面。这道出了中国财政当时的真相: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前夕,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正陷入极其艰难的窘境。数据显示,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1984年的40.5%一路下滑至1993年的22.0%,中央财政的收支甚至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平衡。切实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成为“国地税分家”最直接的初衷。

二、国地税合并趋势

1994年国家将税务系统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两套机构分设十七年来,虽在明晰中央和地方财权、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逐渐显现:

(一)国地税分设不规范

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虽然也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形成以收入归属为基础的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两部分,但在具体划分税源时,并未完全确立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体制,税收收入仍然未跳出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分配的格局,例如将某些已经明确划为地方税种中的中央企业和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以及铁道部门应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原来的财政分配格局划归中央收入等等。这种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源的做法导致分税制的不规范。

(二)国地税分设使纳税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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