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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屡次超限超载、恶意非法超限超载等车辆的管理,提高货运企业、驾驶员合法装载、合法运输的自觉性,保护公路和桥梁安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超限超载“黑名单”管理是指将具有严重或多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公路桥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货运企业,由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并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教育管理。

交通厅治超办主管全省重点超限超载货运企业、驾驶员“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厅运管局组织实施黑名单管理。

重点超限超载货运企业、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工作要做为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列管对象

第三条超限超载货运企业及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一年内同一货运企业发现的超限超载营运车辆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或该企业黑名单车辆总数超过3辆的;

(二)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加轴、加千斤顶、气囊以及改变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的;

(三)同一车辆一年内超限超载3次以上的;

(四)逃避治超检测站或临时劝返点、卸货点、流动检测车的检测,强行闯站,或使用暴力手段对抗治超执法工作的

第三章列管、解除、撤销

第四条重点货运企业及驾驶员“黑名单”管理依托“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省运管机构统一建立全省“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和“超限超载黑名单”数据库,与省治超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接。

第五条对驾驶人及货运企业具有第三条所列第

(二)、

(四)项规定情形的,各治超检测站、临时卸货点、劝返点每月20日前将违法驾驶人及超限车辆所在货运企业按车籍所在市分类汇总报市治超办,由市治超办每月定期移送车籍或货运企业所在地市级运管机构,并向省运管机构备案,由市级运管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省级运管机构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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