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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修改12.09)1

兴仁县人民政府令

第号

《兴仁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7日兴仁县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县长:

2016年12月12日

兴仁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遗体处理和殡葬活动管理第三章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管理第四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公民丧葬活动,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州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黔西南州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法规问责办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县行政区域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总体目标:分步分区域推行集中治丧、集中火化和集中安葬(以下简称“三集中”);禁止乱葬,

节约殡葬用地,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逐步实现“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管理规范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服务优质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成立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殡葬管理机构,制定殡葬工作规划,制定《兴仁县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兴仁县实施惠民殡葬救助保障暂行规定》《兴仁县殡葬改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把殡葬工作列入创建文明单位的条件和内容,纳入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工作部门的目标考核。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下设县殡葬执法稽查大队负责指导全县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察、司法、发改、公安、城管、市监、国土、林业、水利、卫计、环保、住建、文体广电旅游、人社、民宗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和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省州驻县单位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或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落实县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事项。认真执行殡葬管理规定,负责本

辖区或本单位殡葬管理信息上报和联络工作。村(居)委会应将殡葬管理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丧葬新风尚。

第二章遗体处理和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改革遗体土葬,逐步推行遗体火葬。分步骤分区域实行集中治丧、集中火化和集中安葬。

(一)界定区域为:东湖街道办事处的东湖社区、黄金社区、陆关居委会、站前广场、车站以西,城北街道办事处的城北社区、民主社区、大桥河居委会、枯井湾组、慢一组、慢二组,真武山街道办事处的真武山社区、新三村、马家屯居委会、民中门口小路向东至313省道,城南街道办事处的城南社区、欣兴社区(详见附件:火化区域界定图红线范围以内)

(二)实施步骤为:


(未完,全文共4852字,当前显示13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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