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
【发布单位】
81802
【发布文号】
鄂发[2001]27号【发布日期】
2001-12-15【生效日期】
2001-12-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印发
《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发[2001]27号2001年12月15日)
《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一、实施范围
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配偶;本省范围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
二、军转安置工作组织机构设置
省和市、州、直管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县(市)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三、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一)各市、州、直管市,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省属垂直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市、州、直管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解计划,由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二)按照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的接收、移交,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转业办,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人数和各职级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名单,逐一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原则上一次性移交,档案移交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2、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武汉市满2年,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的;
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5、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
6、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或在驻鄂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鄂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7、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选择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8、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省直单位接收:
1、由省直单位直接应征入伍的;
2、配偶在省直单位工作(或退休)且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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