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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宜居乡村建设管理办法

盘锦市宜居乡村建设农村

环境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宜居乡村建设,加强村容镇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村镇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行政村、涉农街道和社区(以下简称村镇)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卫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镇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人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村镇环境卫生保洁部门,具体负责本村镇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

镇宜居管理办公室负责各行政村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1市住建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宜居办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

第六条村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七条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所有村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实行属地管理,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主次干道、广场、绿地、水域、河道、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等,由乡镇的环境卫生保洁部门负责;

(二)乡镇内商业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影剧院、文化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

2其自行负责;

(六)经营性门店、摊点等由经营者负责;

(七)建筑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

(八)家庭庭院、畜牧饲养点、自用厕所以及柴草、垃圾、粪肥堆放的场地,由住户负责;

(九)农作物大棚及其看护房,由产权人或者经营人负责;

(十)村镇负责垃圾的收集及简单分类。其中,可降解垃圾运送至填埋池处理,不可讲解垃圾运送至垃圾存放点;

市环境卫生作业部门负责将各行政村垃圾存放点内不可降解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处置。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家庭签订责任书,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门前四包”内容和标准:

(一)包卫生

1、负责房前屋后清洁卫生,保障房屋周围无污水、无油污、无痰迹、无果壳、无纸屑等垃圾,个体商户还需负责经营门市部和摊点周围环境卫生

2、村民门前、院内及道路两侧无柴草乱放、粪土乱堆、电线乱拉、杂物乱放等脏、乱、差现象

3、保持房屋外观整洁,外墙面及时清洁、粉刷,禁止乱贴乱画

4、牲畜和家禽一律实施圈养,圈舍整洁卫生,无污物秽气

(二)包绿化

1、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保持门前人行道树木、绿地无损坏、缺株和践踏、无塑料袋、纸屑、杂物等

2、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

1、自觉做到并制止他人不乱搭建、乱堆放、乱晾晒、乱悬挂

2、室外物品堆放整齐,车辆停靠有序

3、不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及户外广告

4、负责维护房屋周围秩序,不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停(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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