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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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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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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讨论、决定本市有关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

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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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

当的决议。

(六)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在常务委员会主任、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备案;补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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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九)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和罢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三)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十四)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五)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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