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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增减挂钩工作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增减挂钩项目的责任主体、组织主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推进增减挂钩工作开展。乡镇(办事处)政府是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增减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耕地,保证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避让基本农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通过增减挂钩,调整城乡用地结构,引导农村居民点向中心城、中心镇集中,拆村并城,拆村并镇,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尊重群众意愿,不损害群众权益;

(五)规范程序,严密操作

第五条增减挂钩工作包含建设用地复垦和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使用。增减挂钩项目区实行统一立项、统一监管、统一验收。

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使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产业集聚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因增减挂钩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

第二章增减挂钩项目区立项管理

第六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包括拆旧区和建新区,拆旧区应为合法的现状农村建设用地,建新区应为拟用于城镇、中心村建设的地块。

第七条建新区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区总面积,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不小于建新区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八条增减挂钩项目区的申报:

增减挂钩项目区由实施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乡镇(办事处)政府核实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批转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请示,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九条增减挂钩项目区申报立项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审查意见及请示;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

(三)项目区勘测定界成果

第十条项目区实施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文本

1.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涉及村庄的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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