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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详细介绍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上)2008/12/4/10:51来源:慧聪消防网

标准号:gb50166-2007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hhh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摘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其中,第1.0.3、2.1.

5、2.1.8、2.2.

1、2.2.2、3.2.

4、5.1.1、5.1.

3、5.1.4、5.1.

5、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同时废止。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1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原规范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1.0.1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质量管理

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

2.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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