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汇报
xx镇集镇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处理办法
为维护集镇规划区建设秩序,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函„2011‟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处理原则
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主动从轻、抵制从重;保障安全、疏堵结合、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处理程序
(一)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理清查情况,以小区为单位分户造册、一户一档、分类汇总,分门别类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填写《房屋建设情况登记表》、《"两违"清理清查汇总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违法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镇村镇办、镇国土所、地税分局等部门接受处罚并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
金,经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分别由相关部门对处罚对象补办相关手续。对本次清理范围内原已经作出处理的建房户,由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予以清理规范。对于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执法程序和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三)对在建尚未竣工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当事人在申报并接受处罚后,根据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复工。对已超规划层数或面积的房屋,在现有层数封顶;没有达到规划层数或面积的,建设到规划层数后封顶。
第三条违法行为种类
(一)自建自住类。对象为移民户、地灾搬迁户、市政建设搬迁户、危房翻修户,土地使用权为建房户所有,主要供家庭成员居住的违法违规建筑。
(二)使用他人户头建房类。使用移民户、市政搬迁户、地灾搬迁户、危房翻修户户头,以与其合伙、合作、合资或联合的名义建房,建筑物主要以自住、出租、出售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筑。
(三)党员干部违法建房类:凡属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企事业职工,本人无建房资格,使用移民户、市政搬迁户、地灾避让搬迁户、危房翻修户户头,以与其合伙、合作、合资或联合的名义建房,建筑物主要以出租、出售为目的的
违法违规建筑。
(四)违法开发类。无建房资格或以买卖、入股、转让等方式非法获取建设用地,无任何建房手续,非法开发房地产,建筑物主要以出租、出售、转让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筑。
第四条违法违规的危害程度界定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属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为。
1.不影响镇容立面效果,四邻无异议的;
2.原址改建,不占用道路、公共绿地,四邻无异议的;
3.符合集镇规划或轻微影响集镇规划、可采取补救措施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加层加高,四邻无异议的;
4.超占地面积320㎡以下的;
5.超建筑面积3000㎡以下的;
6.建筑层数11层以下的;
7.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危害程度严重的行为。
1.不符合集镇规划布局、与规划用地功能相抵触,已构成改变集镇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含影响集镇总体规划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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