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颁证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一)确权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确权要求
各区(市)县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统筹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
(三)登记发证规定
1、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2、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籍号。
(四)时间安排
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力争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其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组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原则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确权范围和条件
1、规划基期年(200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上报数中已经确认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规划基期年(2004年)以后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对上述集体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
(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市级成果汇总后,在确保全市及各区(市)县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前提下,可以予以认可的现状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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