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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管理,确保拆旧复垦地块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旧地块的复垦验收是指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区复垦方案,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复垦为耕地或其它农用地进行的验收。

第四条采用先建新后拆旧模式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复垦为农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建新区占用农用地面积,按照先易后难原则,拆旧复垦地块工作可根据实际分期实施,但单个拆旧地块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复垦;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复垦申报验收。拆旧复垦地块质量应达到:

(一)拆旧复垦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硬底化地面、地下100cm以内的基础设施应全部拆除并清理,复垦现场无明显残余设施及废弃材料堆积物,有覆盖土层,具备植物生长条件

(二)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灌水、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三)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四)复垦场地道路网络布置合理,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类型应因地制宜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五)复垦为耕地的,除具备本条

(一)至

(四)条件外,还应符合《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第五条拆旧复垦地块验收工作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实施。复垦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两个阶段,复垦验收结果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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