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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审计报告

铁路审计工作规定

(铁审计[2004]1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铁路(以下简称“铁路”)内部审计工作,保障铁路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和铁路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铁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促进其依法经营和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铁路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铁路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和效益状况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铁路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审计人员依法按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铁路内部审计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铁道部设立审计机构,在铁道部领导下开展铁路内部审计工作,对部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铁道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全路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下列铁路单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一)国有铁路大中型企业;

(二)铁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三)经营国有资产较多、规模较大的铁路多元经营企业;

(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铁路事业单位;

(五)其他需要设立审计机构的单位

第七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向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审计机构报告工作。铁道部所属单位各级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单位管辖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审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准则,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所在单位财务预算,由所在单位予以保证。

第十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本单位的财会工作以及其他有失审计独立公正的事项。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审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铁道部审计机构代表铁道部对部属企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铁路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一)依据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要求,草拟铁路内部审计的规定、办法草案;

(二)对部属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员实施任职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组织实施对部属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

(四)组织实施对部管基建项目、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审计;

(五)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审计监督铁路预算内(外)各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情况;

(七)审计监督部属境内外机构、企业以及铁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经济经营活动;

(八)对部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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