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现状及思考
高速公路是一个公共产品,要保证这个公共产品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必须有一套科学系统的管理机制与之相适应。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讲,根据系统原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必须具有系统运转所要求的统一性、整体性、综合性,各种管理职能应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有机的整体。
国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
国内道路交通管理体制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两家分管”(1949~1984年):这一阶段,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由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在不同的区域实行“两家分管”。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的道路交通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仅有18个大中城市的交通监理(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与交通秩序管理)由公安部门管理。
第二阶段。“三家分管”(1984~1986年)。这一阶段,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基本上形成了以交通部门管理为主,实行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与农机部门分别管理不同地区或不同领域的格局。具体做法是,对公路和中小城市以交通部门管理为主,对大中城市以公安部门管理为主,而农村则以农机部门为主,实行三家分别管理。
第三阶段。“两家共管”(1986年至今)。这次改革从原则上赋予了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的其他要件主要由交通部门负责的“两家共管”体制。这次改革从原则上赋予了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的其他要件主要由交通部门负责的“两家共管”体制。这次改革的特点在于,主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路面执法主体予以了明确统一,但并对道路规划、道路建设,特别是路政管理、运政管理、稽征管理、运输经济发展等同为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下的众多内容,并没有涉及。道路规划、道路建设、路政管理、运政管理、稽征管理等职责依然属于交通部门,甚至农机部门也还享有拖拉机的“委托”管理权。在实践上是失败的。
相对上述两种模式而言,作为改革的一种新形式,重庆市高速公路实行的综合管理模式,即“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模式,将原来分属两个部门的四支执法队伍和四项高度关联的职能进行整合,即将交通部门的路政、运政、征稽三支执法队伍及其职能和公安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一支执法队伍及职能,由隶属于交通一个部门、一支执法队伍即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全面履行路政、运政、征稽和交通安全的综合执法管理。成功地运行了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重庆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具有诸多优越之处,并且发挥出了比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表1-1国内高速公路三种管理模式比较分析
国外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
美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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