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白山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责任追究,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信访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信访工作负有疏于职守、工作不力及失职、渎职、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共产党员和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责任,是指在履行信访工作职能和职责时,因疏于职守、工作不力及失职、渎职、违纪等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履行信访职能和职责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具体信访事项和问题的处理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牵头、协调、督办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有权处理具体信访事项和问题的责2
任部门(人员)负工作直接责任;相关协办部门(人员)负工作连带责任。
第六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相当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和对象
第七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分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类,具体方式:
(一)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二)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降职或责令辞职、辞退;
(五)党纪政纪处分;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
信访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访职能和职责,给信访工作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
第四章责任追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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