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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单位】

82105

【发布文号】

成府发[1998]199号【发布日期】

1998-12-31【生效日期】

1998-12-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规定

(1998年12月31日成府发[1998]199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坏境,保护公民人身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小麦、油菜、玉米等作物秸秆。

第三条第三条在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和公共场所焚烧秸秆。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禁烧秸秆工作由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责任制。

第六条第六条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烧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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