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单位】
82105
【发布文号】
成府发[1998]199号【发布日期】
1998-12-31【生效日期】
1998-12-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规定
(1998年12月31日成府发[1998]199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坏境,保护公民人身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小麦、油菜、玉米等作物秸秆。
第三条第三条在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和公共场所焚烧秸秆。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禁烧秸秆工作由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责任制。
第六条第六条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烧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完,全文共1186字,当前显示38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