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跟踪审计的要点与难点
河北医科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的方式。
第三条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必须实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审计部门应从省教育厅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中,择优选用专业技术水平雄厚、社会信誉良好、有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实践经验的社会审计机构。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组成审计项目组,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条跟踪审计从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按《河北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入建设成本,审计费用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招标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拟定的招标文件(含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在发放招标文件前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2、审计项目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开展招标工作;
(二)参加招标文件的答疑会以及招标答疑文件的审计;
(三)对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第八条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一)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审计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与审计项目组会商后与施工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隐蔽工程完工须封闭前通知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并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对现场进行记录。
(三)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洽商、变更要求的:
(1)主张单位或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材料和费用预算书;
(2)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监理部门对提交的洽商变更资料进行审核;(3)审计项目组对审核后的洽商变更资料进行审计,及时提出审计意见;(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的洽商变更单;(5)审计项目组按审计部门要求定期对洽商变更费用出具审核结果。
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设计变更及时交审计项目组,并附费用预算书;(2)审计项目组按审计部门要求定期对设计变更费用出具审核结果。
(四)核价材料采购审计
1、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要甲方核定价格的材料,在材料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详细的核价资料;
2、审计项目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对材料管理部门提供的核价资料发表意见;未经审计项目组同意的核定价格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大宗材料及设备招标采购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大宗材料及设备招标前,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拟定的招标文件;
2、审计项目组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后开展招标工作。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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