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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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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本意见已于2005年5月3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做好我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应当珍惜、热爱自己的岗位,遵守司法礼仪,不断增强荣誉感和自豪感,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秉公办案,刚直不阿,不得徇私枉法。

第四条本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二章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具体权利和职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人民陪审员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二)有权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三)有权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解释;

(四)有权享有与合议庭其他审判人员平等地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的权利;

(五)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有权享有独立的表决权;

(六)有权获得所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

(七)有权了解其参与审理案件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能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二)依法回避;

(三)不能担任本院刑事案件的辩护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四)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公正、严肃执法;

(五)保守案件秘密,保守案件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七)不得私自立案和单独办案;

(八)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和本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全面管理工作。第九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审判庭负责。通知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对人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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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陪审员陪审具体案件进行业务指导、日常培训以及统计人民陪审员办案数量、质量和按通知参加陪审工作的情况等,由各审判庭负责。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实行“定期轮换”的原则,定期轮换陪审不同类别的案件,轮换工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限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各类一审案件,由各审判庭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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