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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浅析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成因及预防对

时间:2015-12-08作者:潘俊成李贵平

新闻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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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扶贫开发领域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该领域职务犯罪呈多发频发趋势。以湖南省通道县为例,近年来检察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与扶贫开发、民政救济有一定关联,这不但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了新农村建设步伐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现就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征、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为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参考。

一、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村干部。由于一些村村务公开等同虚设、管理缺乏透明度,导致村书记、村主任权力过分集中,部分村支部书记把持财经权、审批权,遇事不同群众商量,不经村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就独断专行,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他们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要么独断专横、独吞财物,要么相互勾结、合伙作案,致使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会计单独或共同贪污,办一案、挖一窝、带一串的群腐现象屡见不鲜。据悉,该院近三年来查办的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分布情况为:村干部(包括村书记、村主任、村文书或会计)共16人,占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63%。

(二)犯罪类型涉及罪名集中。从犯罪罪名看,在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或者在申报扶贫开发项目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占近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导,日益成为查办与预防基层职务犯罪的重点。在基层工作中,政府存在大量工作需要村委会及村干部予以协助,在协助扶贫工作过程中村干部就具备了相应的职权,就具备了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条件。

(三)犯罪手段直接、简单。由于基层村干部文化水平不高,工作方式直接、简单,法纪意识淡薄,一般都直接采取收受、索取或者打白条抵账、收入不入账、重复报销、虚列开支、冒领骗取等手段进行贪污,公然将扶贫资金据为已有。

(四)从犯罪后果看社会危害性大。由于村干部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往往损害的是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知晓村干部发生贪污腐败后会引起强烈反感,甚至会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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