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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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市司法审判事业的不断发展,作为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警察工作也面临着在警力、素质、装备设施和管理体制等方面与急剧加大的审判工作、安全保卫任务不相适应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修订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为更好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加强全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使之更好地为司法审判工作服务,现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机制
1.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司法警察是审判、执行等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与法官及其它同志一道团结协作,任劳任怨,克服了重重困难,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没有发生大的责任事故,为我市法院审判、执行和机关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此,各院党组特别是“一把手”要从法院工作发展的全局,把司法警察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和审判工作同等考虑,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司法警察工作既要有短期安排,又要有长远规化,努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配齐配强警队领导班子,在教育培训、物质装备等方面支持法警队领导的工作,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从根本上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和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2.正视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总的讲,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比如,警力不足,整体素质还不够高,法警年龄偏大,兼职法警太多;管理体制不顺,教育训练、装备设施等得不到应有的保证;执法行为不规范;法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高,特别是有些法院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3.理顺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司法警察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理顺管理体制是提高司法警察队伍保障能力,加强庭审和机关安全的关键。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一系列落实编队管理的文件和规定,提出明确的措施和要求,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在岗在位。可我市目前的现状是:有的把法警长期安排在业务庭室办案,大部分法警分散在各庭室和行政部门;有的虽有机构,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致使司法警察的各项管理制度无法落实,警务保障能力受到了制约,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各院必须按照规定尽快提出落实意见,抓紧落实编队管理工作,特别是个别法院案件增幅大,保障任务重,社会矛盾较为集中、复杂的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落实编队管理工作。
4.逐步改善法警队伍的结构,提高队伍素质。要用足正式司法警察编制,补充正式司法警察力量,特别是要从新招录、选调等增加的人员中合理地增加和调整警力。要按照规定和要求清理兼职法警,对有些非兼不可的人员必须归法警队管理。
5.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更新、添置警用装备。特别要妥善的管理好,科学的使用好现有的装备,充分发挥现有装备的功能和作用。
6.根据庭审安全保障需要,抓紧改造和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审判法庭和羁押场所等。积极为司法警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有利的保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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