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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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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

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海法院立案工作,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依法保障诉权。充分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努力消除人民群众诉讼障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不得为片面追求审判质效数据排名,以任何理由在年底、月底不立案或限制、拖延立案。

第二条方便群众诉讼。强化立案接待窗口的综合服务功能,把人民群众的诉讼利益和诉讼需求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各项便民举措,切实减少群众诉累,营造便捷、有序、高效的诉讼环境。

第三条改进司法作风。立案接待法官应保持良好精神面貌和平和心态,做到接待热情耐心、文明规范,坚决杜绝对当事人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拖延等不良现象。

二、立案审查

第四条规范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应依法审查、登记并出具收据。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当事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将诉状等所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签收的,应挂号邮寄退回,并将退回清单和邮件单据留存备查。

第五条及时立案。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予以立案,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条一次性告知。对符合起诉条件但材料不齐全或需要补正的,应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材料或内容。

第七条首问负责。首次接待当事人的立案法官应负责完成全部立案手续办理事宜,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当事人推诿至其他立案窗口。对因外出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岗的,应委托其他法官代为接待、答复、办理。

第八条释明与裁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告知纠纷解决的途径或方式。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九条立案合议。对新类型、复杂、疑难、敏感、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立案,应将案件提交立案合议庭评议审查,必要时提交立案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

第十条立案会商。对新类型、专业性较强或存有争议的案件立案,应加强与相关业务庭的共同研究审查。立案会商应明确会商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会商意见不一的,由分管院长决定,分管院长认为必要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要严格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同步做好立案审查阶段的风险评估,即时进行预防应对,并随案提示相关业务庭承办法官,做好后续预防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关联案件引导。立案审查时,应高度关注相关联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联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并作相应释明,依法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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