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诫勉谈话制度2
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科级(含副科级,下同)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竞选、聘任的科级干部。
2、发现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诫勉教育的科级干部。
3、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命令的理解和贯彻上出现偏差的;(2)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有自由主义言行,影响团结的;(3)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作风不实,无特殊情况完不成岗位目标任务的;
(4)不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有不廉洁行为,自身形象不佳的;(5)不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6)对配偶、子女利用自己职权和影响以权谋私制止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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