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维权问题的思考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尤其是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仍时有发生,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的影响,使得社会甚至于妇女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都处于消极状态。从审判实践和部分调查反映的情况看,农村妇女教育问题、家庭权利问题、土地承包权利问题等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从四川省长宁县法院2003年到2004年审理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150余件民事案件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和传统旧观念残余的影响,导致农村妇女的权益被漠视现象的存在。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现象:
一、农村青少年女性的受教育权利被漠视问题。
按照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未成年人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极少数农村女孩由于家庭经济,和“嫁女如泼水”等旧观念的影响,根本不愿意让女儿接受应该有的学校教育,即使读书,多数也得承担比男生多的家务,有部分女孩在15岁左右就得挑上家庭家务重担,且农村女学生辍学率高。椐一个不完全的调查,初中女生辍学率5,高中女生辍学率高达15-20.其辍学原因中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扶持家庭经济辍学做工,但她们多数由于文化差,又没有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最简单而且收入低微的职业,许多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最后有的只得从事不需要劳动技能的色情业等,甚至极少部分还属于童工,其权益状况实在不容乐观。二是少数女学生是辍学回家“相亲”“结婚”,有的女学生不愿意,被父母停止给付生活费等强行退学,迫于无法生活等压力,女生常常只得逆来顺受。这类婚姻常常多属父母包办婚姻,由于婚姻基础本来存在问题,婚姻存在的隐患较多。例如,罗xx解除同居案件中,罗xx高中二年级被父母去学校退学回家“结婚”,由于罗xx并不自愿,“结婚”后不久就借故外出打工,多年不愿意回“家”,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登记结婚,而是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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