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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党主立宪”公众演讲与一问责八清理动员讲话

一论“党主立宪”公众演讲

一、党主立宪制概念的逻辑渊源

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下列一些政体:

1、自主政体。这种政体存在于原始社会早期。在这种政体下,不存在多数服从少数或少数服从多数。每个社会成员都处于自主状态,社会活动建立在参与者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

2、宗主政体。这种政体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后期和奴隶社会前期。其特征是:社会或国家的重大事务由一个或多个宗族首领当家作主。中国古代的尧、舜、禹时代和梭伦改革前的雅典就存在着典型的宗主政体。今天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基本上是宗主政体,该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就是由七个酋长(宗主)组成的联邦最高委员会。

3、君主政体。这种政体存在于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时期。国家和社会一切重大事务由君主一人当家作主,君主世袭并且不受任何法律约束。

4、党主政体。这种政体存在于近现代社会,其特征是。国家和社会的重大事务由一个政党当家作主。国家机关是党的执行机关,执政党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而不是通过选举取得政权。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党主政体。

5、民主政体。这种政体存在于近现代的发达国家,其特征是: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由经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当家作主。代表机关内少数服从多数。巴黎公社的政体是典型的民主政体。

6、君主立宪政体。这种政体是君主政体与民主政体的混合,其特征是:国家权力由世袭的君主和民选的代表机关共同执掌。英国和日本就长期采用这种政体。

7、宗主立宪政体。这种政体是宗主政体与民主政体的混合,其特征是:国家权力由宗主和民选的代表机关共同执掌。如梭伦改革后的雅典政体就属于这种政体。

既然历史上出现过君主制与民主制以及宗主制与民主制的结合,为什么我们不能设想党主制与民主制的结合呢。既然有了君主立宪的概念,为什么不能演化出党主立宪的概念呢。

二、党主立宪制的基础和前提

现在通行的权威观点认为:我国的政体是民主政体,具体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我国的其他制度(如军事制度、政党制度、司法制度、教育制度等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派生的,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而其他制度只能表现社会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

(三)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一切国家权力。然而,现实的政治生活告诉我们,上述三点理由并不那么充分。

方案之一,实行多党制或一党多派制,不同党派自由竞争,轮流执政。

多党制在一些发达国家确实是行之有效的政体形式,最近,缅甸、阿尔及利亚、匈牙利也正朝这个方向努力。但在中国,却不宜实行。中国的特点在于: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解放的贡献,它在政治、经济、文化、心理各方面对全社会的渗透是缅甸的社会主义纲领党、阿尔及利亚的民族解放阵线、匈牙利的工人党所无法比拟的。在中国搞多党制群众不会积极响应。如果勉强地搞多党制,有可能导致国家的动乱和分裂。同样道理,作为多党制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一党多派制也不是现实的可行方案。

方案之二。真正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归“苏维埃”。

这种方案也不是切实可行的。从理论上讲,真实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比多党制这种典型的民主制度更高的民主制度。这一点,列宁在反击考茨基对苏维埃制度的攻击时早就作过论证。可惜的是,十月革命已经过去七十多年,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理想还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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