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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强制措施

第十章侦查与强制措施

10.1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学习目标:通过本节的学习,掌握强制措施的类别及其内容

主要内容: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重点与难点:

1.拘留2.逮捕课时:2课时

10.6.1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与特征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公检法机关均有权采用。拘传具有如下特征:

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二、拘传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拘传与传唤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活动。传唤与拘传的区别最明显莫过于强制性: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传唤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还可以对其他当事人适用,如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而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要求被传唤者按指定的时间自行到达指定地点,不具有强制性。

2.拘传与“两规”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而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以下简称“两规”)。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适用对象形成人身自由某种程度的约束。但区别也是明显的:(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两规”是行政监察措施。(2)实施主体不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而“两规”则是行政监察机关。(3)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两规”适用于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4)事由不同,被拘传人涉嫌违反的是刑事法律,而“两规”人员则是涉嫌违反行政纪律。(5)拘传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两规”行为则不具有强制性。(6)时间限制不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两规”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限制,这也是倍受争议之处。

3.拘传与留置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三、拘传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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